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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机构职能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1-02 03:11:50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和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水利渔业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水利和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和渔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和渔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和渔业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和渔业资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水利工程、河道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建议;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灌区、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负责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监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归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八)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涉渔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县(市、区)间的水事、渔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渔事纠纷;指导水利、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和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

  (十)负责组织重大水利和渔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和渔业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和渔业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渔业管理工作 制定全市水产生产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管理;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水域生态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渔业保护区;负责全市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体系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承担渔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指导渔业科技培训。

  (十二)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 组织编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式;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的宣传、移民培训和信访稳定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河道规划和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河道防汛、建设、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责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相关论证、施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地方配套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南水北调水资源和东平湖水资源的联合调度;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