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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025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0-29 03:10:47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违法行为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25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第2款、第56条第2项

4

处罚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5

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6

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倾倒垃圾、渣土10立方米以下的,罚款5000元;超过10立方米的,每立方米按1000元处罚,罚款限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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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8

联系电话

0538—8567721

9

传真号码

0538—8567721

10

电子邮箱

taszwm@163.com

11

监督电话

0538—8567709

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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