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违法行为 | 围垦河道和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
2 | 类别及编号 | 行政处罚—072 |
3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46条、《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26条 |
4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
5 | 处罚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
6 | 处罚措施 | 围垦河道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1万元;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处罚,罚款限额为5万元。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没收非法所得,对砍伐数量在100(含100)棵以内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在100棵以上1000棵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在1000(含1000)棵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7 | 执法主体 |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
8 | 联系电话 | 0538—8567721 |
9 | 传真号码 | 0538—8567721 |
10 | 电子邮箱 | taszwm@163.com |
11 | 监督电话 | 0538—8567709 |
1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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