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2 | 类别及编号 | 行政处罚—070 |
3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32条第2项 |
4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
5 | 处罚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
6 | 处罚措施 | 1、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按“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项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或者挖筑鱼塘的: (1)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昨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有可能造成危害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并造成危害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9000元罚款。 |
7 | 执法主体 |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
8 | 联系电话 | 0538—8567721 |
9 | 传真号码 | 0538—8567721 |
10 | 电子邮箱 | taszwm@163.com |
11 | 监督电话 | 0538—8567709 |
1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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