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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069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0-29 04:10:39

  一、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一) 既在禁采期又在禁采区采砂的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8-10万元的罚款;2、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封查、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3、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采区或禁采期采砂的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6-8万元的罚款;2、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封查、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3、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7万元的罚款;2、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封查、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3、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一)既在禁采期又在禁采区采砂的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8-10万元的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2、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封查、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3、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采区或禁采期采砂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6-8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2、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封查、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3、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7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2、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封查、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3、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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