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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068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0-29 04:10:21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2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68

3

依据

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8条

4

处罚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5

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6

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800元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7

执法主体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8

联系电话

0538—8567721

9

传真号码

0538—8567721

10

电子邮箱

taszwm@163.com

11

监督电话

0538—8567709

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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