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违法行为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2 |
类别及编号 |
行政处罚—067 |
3 |
依据 |
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7条 |
4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
5 |
处罚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
6 |
处罚措施 |
给予警告或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800元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的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7 |
执法主体 |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
8 |
联系电话 |
0538—8567721 |
9 |
传真号码 |
0538—8567721 |
10 |
电子邮箱 |
taszwm@163.com |
11 |
监督电话 |
0538—8567709 |
12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