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办理依据
1、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的规定;
2、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的规定
3、 应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7条的规定
二、 事项办理条件
1、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2、 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所划定的位置和界限范围只内;
3、 初步设计文件应择优选择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有关规定编制。
三、 事项办理需提交材料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及项目建设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
4、 初步设计资料。
四、 事项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五、 事项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踏勘—核准—窗口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