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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1-04 04:11:24

  一、 事项办理依据

  1、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的规定;

  2、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的规定

  3、 应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7条的规定

  二、 事项办理条件

  1、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2、 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所划定的位置和界限范围只内;

  3、 初步设计文件应择优选择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有关规定编制。

  三、 事项办理需提交材料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及项目建设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

  4、 初步设计资料。

  四、 事项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五、 事项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踏勘—核准—窗口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