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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等工程的许可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7-11-06 04:11:00

  一、 事项办理依据

  1、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

  2、 应符合《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21条的规定

  二、 事项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且不能影响大坝的安全

  三、 事项办理需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2、 科学论证报告书;

  3、 相关的设计资料。

  四、 事项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五、事项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踏勘—核准—窗口批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