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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1-04 04:11:56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名称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9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6条

3

征收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4

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5

办理程序

基本情况调查—下达收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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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1、林木草地:1-2元/平方米;2、树木、试验场地、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及其他等治理成果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280号文件规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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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38—856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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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0538—856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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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0538—856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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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