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名称 | 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
2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7条 |
3 | 征收对象及范围 | 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本市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而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部分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 |
4 | 办理程序 | 下达缴费通知书—凭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
5 | 费用情况 | 1、临时占用:(1)占用堤防、大坝、灌排工程设施,每平方米每月12元;2、长期占用,每平方米每年10元;3、管线占用,每米每年50元 |
6 | 联系电话 | 0538—8567721 |
7 | 传真号码 | 0538—8567721 |
8 | 监督电话 | 0538—8567709 |
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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