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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1-04 04:11:16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违法行为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

3

处罚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4

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5

处罚措施

责令7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以下罚款:对拖延缴纳或拖欠缴纳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两倍的罚款;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或补缴水资源4倍的罚款。

6

执法主体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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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38—856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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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0538—8567721

9

电子邮箱

taszw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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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0538—8567709

1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