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违法行为 |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的 |
2 |
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31条 |
3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
4 |
处罚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
5 |
处罚措施 |
责令7日内安装或更换,并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下罚款:对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1-5万立方米的,处1万元罚款;5-10万立方米的,处1.5万元罚款;10万立方米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6 |
执法主体 |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
7 |
联系电话 |
0538—8567721 |
8 |
传真号码 |
0538—8567721 |
9 |
电子邮箱 |
taszwm@163.com |
10 |
监督电话 |
0538—8567709 |
1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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